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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本网讯  时间:2013-07-03 【字号:

(一)扶持农业及涉农服务业发展

1.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7.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的,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节约资源、环境保护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

1.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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