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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地方立法试点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楚天金报  时间:2015-05-27 【字号:

5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据了解,这是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其中明确,实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吕文艳介绍,目前国家已完成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的立法计划。同时要求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探路子、打基础。湖北省《条例(草案)》是在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没有地方立法可资借鉴、没有健全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基础上进行的。

《条例(草案)》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未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未依法代为履行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复责任的;违法使用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的;其他不依法履责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下列行为应当处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草案规定,对造成土壤污染事件后瞒报或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土壤污染,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据调查,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王树义,主导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的项目论证。昨日,他在接受采访时说,湖北是国家重要的粮油、棉及水产品生产基地,湖北率先在全国开展土壤立法,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国家目前已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并已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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